
10月15日,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被帶離法庭。當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新華社記者公磊攝
10月15日,被告人冀中星在法庭上。當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新華社記者公磊攝
備受關注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于15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于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自制爆炸裝置及傳單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 京,后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當日18時20分許,冀中星在上述地點拋撒傳單并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 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18時24分許,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裝置,致使其本人重傷及民警韓某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 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鑒于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 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
綜上,法院根據冀中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冀中星表示需要回去考慮后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