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評:網絡信息保護,正站在新的法治起點
日期:2013-01-05 21:33:11 來源:人民網 點擊:
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這個決定,是以法律形式保護公民個人及法人信息安全;這個決定,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這個決定,也解決了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滯后的問題。縱觀決定,網友們從中發現了諸多亮點,心中多了一些踏實。
《決定》在手,公民在信息保護時就好比穿上了法制盔甲,每個公民都可以理直氣壯地說:我的信息我做主,無論是誰,想收集我的信息,給個理由先。理由不正當、不合法,不說清楚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不經過我的同意,休想收集和使用我的電子信息。同時,我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收集我的信息之后,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不過,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道德自覺未必靠得住,如果發現了個人身份、個人隱私被泄露,怎么辦?一方面,完全有權利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立即刪除有關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另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必須采取措施刪除或制止,如果不制止或故意推諉,我們就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
當然,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只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也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僅破壞法律尊嚴,還會瓦解法律權威,產生更惡劣的負面效應,猶如破壞了法治之源。這樣的國家機關還有何公信力可言,這樣的工作人員還有何資格待在位子上?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保護公民的電子信息離不了立法,也離不了法律的有效執行。法律再完善,如果不執行就是一紙空文;如果執行得不到位,也會削弱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決定》明確規定了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如,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誰把法律踩下腳下,誰就應該被依法懲處,只有嚴格落實《決定》,秉公執法,才能震懾違法者,公民的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才更有保障。
通過健全的網絡立法,從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起步,到保障公民的其他合法權利,健康、安全、暢通、寬松的網絡環境才會近在眼前。
上一篇:“中國夢”:內涵·路徑·保障
下一篇: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注冊與韓國實名制并非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