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一段時間,有關“醉駕入刑”的話題成為人們茶余飯后閑談的熱點之一,該事件也在保險業內引發了高度關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刑法修正案(八)》中對醉駕屬“故意犯罪”的定性,或將改變目前車險理賠的合同履行情況。“以前對于酒駕肇事,商業險是明確免責的,但交強險卻因為其較強的公益性和法定性可以在責任范圍內進行部分賠償”,保險業內人士表示,“醉駕入刑”后被認定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保險公司或許可以不予承擔保險責任。
交強險仍覆蓋酒駕肇事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李濱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保險公司商業險條款中對飲酒、醉酒駕駛造成第三者人身和財產損失都被列為除外責任。
不過,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雖然商業車險對酒駕是免責的,但是交強險可以在責任范圍內進行部分賠償。”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醉駕情形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是對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目前,交強險賠償限額為第三者人身傷殘死亡11萬,第三者醫療搶救費用1萬,第三者財產損失2000元。某險企客戶服務部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稱,醉駕情形下,交強險最高墊付搶救第三者醫療費用1萬元,這是一貫的做法。然而,在不少法院關于醉駕肇事案的審判中,這1萬元的“限額”往往是打不住的。
去年6月份,全國首例“醉駕肇事保險判賠案”經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和濟南市中院先后判決,醉駕肇事情況下保險公司也不能免責,判令保險公司賠付受害人5.8萬元,這超越了交強險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盡管保險公司只是“先期賠償”,還可以依法向醉駕司機繼續追償。
保險業內人士在上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透露,2010年10月,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曾經受理過一起因酒駕肇事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件,判決的結果是保險公司敗訴,保險公司須向原告支付11萬元的交強險賠償。“敗訴的原因就在于交強險條例對酒駕事故拒賠范圍的界定。”
《交強險條例》相關規定中明確表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里規定拒賠的范疇僅限于財產損失,并未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對受害人的醫療費、人身損害不予賠償。”
法院認為,交強險具有極強的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權利,如以醉酒、無證為由拒絕向受害人理賠,與交強險的設立初衷相悖。
交強險賠付率或降低“修正案實施后,由于醉駕在法律上已經有了明確的犯罪定性,屬于故意犯罪行為,至此交強險的免責也就有了法律依據。”國內某大型財險保險公司的法務部負責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李濱律師也稱,“醉駕入刑”的實施,意味著被保險人違反了法律,那么保險公司交強險和商業險有了免責依據,保險賠付成本將會降低。
業內人士介紹稱,“交強險目前面臨的尷尬局面有兩個,一是賠付率居高不下,二是投保率過低導致風險無法分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交強險共承保機動車8502萬輛,投保率僅為46%,在經營交強險的30家公司中,23家公司虧損,行業承保總體虧損額達53億元,扣除24億元的投資收益后,實際經營虧損仍達29億元。
不過,隨著對醉駕處罰力度的加大,交強險賠付率居高不下的局面有望改善。
工作于某險企的劉先生告訴記者,隨著“醉駕入刑”的實施,法律對于醉酒駕駛的處罰加重,醉酒情況下駕車的行為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會降低,交強險的賠付率也將相應降低。
對外經貿大學王國軍教授認為,“醉駕入刑”在保險原理上認為,被保險人因為違法犯罪造成的第三方損失應由他本人來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所以交強險也可以借助“醉駕入刑”為依據把醉駕作為除外責任。他認為,如果實施“醉駕入刑”后,發現保險的賠付率確實降低了,根據雙方權利對等的原則,保險公司應在原來的基礎上將價格降低;同時保險公司可以把因為“醉駕入刑”而導致交強險降低的成本計算出來交給道路交通救助基金,這樣避免了保險公司因為刑法的改變而受益,通過救助基金能讓更多的受害者及時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