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秀經濟開發區A-15三期還建點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日期:2020-05-01 16:41:00 來源: 點擊:
第一條 為加快宜秀經濟開發區A-15三期還建點建設進程,落實區委、區政府的要求,改善群眾居住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令)、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設部建房〔2011〕77號)、《安慶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宜政發〔2018〕15號)、《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宜政發[2018]17號)等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本實施方案適用于宜秀經濟開發區A-15三期還建點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具體范圍見征收紅線圖)。
第三條 A-15地塊三期還建點項目征收主體為宜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征收實施單位為大橋街道辦事處。
第四條 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建筑面積等以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有效權屬證明或法定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為準。國有土地上未登記房屋按照市政府宜政發〔2018〕15號文件執行;集體土地上未登記房屋按照市政府宜政發〔2018〕17號文件執行。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五條 征收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有關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通過司法途徑處理。在征收期限內糾紛仍未解決的,由相關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和有關當事人對被征收房屋現狀作出勘察記錄,并形成書面材料存檔后實施征收,待糾紛解決后實施補償。被征收房屋有租賃關系的由產權人在規定時間內自行解除租賃關系。
第六條 征收補償辦法與標準如下: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方式相結合,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對認定為合法的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情況實行一戶一評估,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本次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貨幣補償二層基準價為8380元/平方米。
1、本次征收項目選擇貨幣化補償的,住宅房屋搬遷費、過渡費等標準按照宜政辦發〔2018〕15號規定標準執行。
2、本次征收項目選擇產權調換的,即在A-15三期還建點進行安置,選擇產權調換的征遷戶,按照宜政辦發〔2018〕15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征收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性質的非住宅,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內,征收人每月應當對被征收人的停產停業損失予以補償。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征收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等性質的非住宅,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本次征收范圍內一層商業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為16372元/平方米。
(三)國有工業用地上房屋征收補償
征收房屋所屬土地性質為國有工業用地,但房屋實際用途為住宅或從事生產、經營等性質的非住宅,房屋征收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照證載結合實際用途予以評估,同時扣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差額。
選擇產權調換的,即在A-15三期還建點安置,按照宜政辦發〔2018〕15號規定執行。
上述(一)、(二)、(三)中的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裝潢一律實行貨幣補償。房屋附屬物、裝潢補償以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集體土地上征收房屋的確認及征收補償的標準、方式按照《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宜政發〔2018〕17號文)執行。
第七條 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產權證件,并結清水、電等有關費用,騰空房屋交付拆除,方可領取搬遷證。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在被征收人搬遷驗收前,須保持已列入補償范圍的建筑物及附屬物的完好,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征收范圍內的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簽約、搬遷期限內完成簽約、搬遷工作,將給予適當搬遷獎勵。
第九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590號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十條 對設有抵押的房屋,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征遷實施單位按本方案執行,原則上實行貨幣化補償。
第十一條 本征收補償實施方案只適用于本次征收范圍,由征收實施單位負責解釋。本實施方案未盡事宜,由房屋征收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對本征收補償方案如有異議,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實施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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